天津公积金提取的条件
2025-09-18 浏览次数:78次
在天津,提取公积金有着明确的条件规定,不同情形对应不同要求:
购房提取:若未使用住房贷款在本市购房,职工及其配偶能申请提取购房合同签订当月之前(含当月)的公积金,金额不超购房款,购买经济适用房时,不超购房款扣除房屋补偿款后的金额。若已在本市有住房,未贷款购买存量住房,需持有所购住房产权满半年才可申请。使用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或公积金(组合)贷款,首付款及偿还贷款本息阶段,均有对应提取条件,如首付款提取金额不超首付款等。此外,在本市购买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住房等,或职工及配偶名下无房且无贷款记录购买商品住房等,双方父母也可提取公积金。
租房提取: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满 3 个月,租赁本市公共租赁住房,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可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租赁本市商品住房,满足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或经本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认定享受住房保障租赁补贴资格,可提取公积金,每月提取金额合计不超 3000 元。新市民、青年人以及养育未成年二孩及以上多子女的职工,还有额外提取标准。
其他情形:离休、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境定居;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较低生活保障范围或较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范围;职工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等情况,也符合公积金提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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